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  日期:2016-01-05

  萍府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设施明显增加。到2017年,市本级要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5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湘东、芦溪、上栗三县(区)要分别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建成518 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134个、行政村384个,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全市统一共享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


  ——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人才支撑、标准评价、管理监督、志愿服务等体系基本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基本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等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养老服务产业明显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基本建立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用品用具、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理财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产业,使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强化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发展任务、空间布局、规划选址、建设类型、建设规划、建设时序等内容,并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市、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范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功能配置,盘活现有的空置房或空闲地。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二)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着力抓好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步伐,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尽快建成一所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社会福利中心,为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每个乡(镇)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敬老(光荣)院。要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2.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


  3.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建立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健全。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各县(区)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4.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平台。要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三)着力培育养老服务产业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不断拓展多样化服务,进一步繁荣老年人消费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优先认定市级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


  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市、县(区)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萍乡学院、萍乡卫校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 500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推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


  各县(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二)税费减免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财政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床位数30张(含)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500元,最高补助8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500元,最高补助25万元。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分两年付清,每年各付50%。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每个补1万元。


  运营奖补制度。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本地区户籍入住养老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养老床位使用率达70%以上的,按核定实际养老月平均人数进行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年3000元补贴。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


  (四)金融支持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五)医疗保障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用工补贴


  对与本市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统筹推进居家和机构、城镇和乡村、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建设、商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国土、教育、卫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大力推行公建民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明确目标,完善保障。各县(区)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各县(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80%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督。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1〕10号)文件停止执行,(江西乡村旅游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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